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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费的缴纳与减缓 |
专利法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实施细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现就申请费说明如下。 1.1缴纳申请费的方式 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这就要求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的费用名称可以使用简称,如申请 申请人无论使用何种方式缴费,缴费时未写明申请号及费用名称的,或者写错的,均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1.2缴纳申请费的时间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申请文件的,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2个月。逾期未缴纳申请费的,申请将被 1.3缴费日期的确定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汇付费用的,若汇付方式符合上述1.1中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超过15天的,除邮局、银行出具证明、提供证据的以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1.4中请费的数额 专利申请说明书包括附图在内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应当按照每页50元缴纳申请费附加费,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缴纳附加费100元。 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的要求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起每项应当缴纳申请附加费150元。 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也是申请费的一部分,所以缴纳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的期限和要求以及逾期处理是与申请费相同的。不同的是申请费可以请求减缓,而附加费是不能给予减缓的。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后2个月内,按照要求的优先权项数缴纳优先权要求费,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逾期未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5缴费差错的改正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面交费用的,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收据后马上核对收据上开列的全部项目,发现有误的,应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立即更正。 1.6未缴纳或未缴足申请费的后果 申请人虽然缴纳了申请费,但手续不当,如:缴费单上所列项目不全或有差错,被挂账或者退款的,均视为未缴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处理。 1.7 申请费及其他费用的减缓 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减缓的,请求被批准后可以一并减缓上述5种费用。在申请之后请求减缓的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开始交纳的其他4种费用。除申请费以外,减缓其他费用应当在该费用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以前提出。 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填明年收人,多个申请人时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提供证明。 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是:职务发明为70%,非职务发明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是: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或者有其他收入后,应当补缴减缓的费用。 1.8 退款 申请人申请的同时还缴纳了某种程序的费用,但事实上该程序未启动的,也可以请求退款。例如,申请人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以后,在实质审查程序启动之前已经撤回申请或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可以请求退回实审费。但是,因为缴纳申请费不足,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不得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部分申请费。因为申请程序已经从受理开始,申请被受理后也获得了作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而且申请程序也在申请被视为撤回时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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